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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 律师名册

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11/30 15:57:04     作者:陈娜娜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2016)鲁0704行初25

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坊子区九龙街道工作人员.

潍坊市坊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李汉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晓芹,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娜娜,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实认定开庭时间:066月日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判令被告把原告于0633日给被告邮寄递交的《潍坊市坊子区经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中的4,给原告公开;、判令被告把原告于0633日给被告递交的《潍坊市坊子区经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中的5、区经信局制作的坊经信()第号给原告公开。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0633日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063月月4日被告是否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是()否()

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2016413

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文号及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告知书(2016)第11号政府信息告知如下:第1项不是政府信息,上级尚未废止的文件我局都按要求执行:第2项不是政府信息,上级尚未废止的文件我局都按要求执行;第3项不是政府信息;第4项不是政府信息;第5项与您无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2016426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

被告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

被告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适当形式()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否()

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否()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提起的诉讼属于以下情形:

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被告无法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李述侠

人民陪审员  牛洪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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