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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 律师名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4/23 17:44:41     作者:杨秋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民终2334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某某,女,19565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禹王街道横六路2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兰,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英,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电动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威县经济开发区开放路8号。

法定代表人:帅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电动车车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管某某20161223日以服从一审裁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管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管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上诉人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颜振贞

代理审判员  王新兵

人民陪审员  毕中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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