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谅解不应是缓刑的必要条件
发布时间:2019/1/20 17:00:08 作者:张国栋
尽管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刑事案件量刑中通常要参考的一个因素,但这一因素并不构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近几年,有部分被害人以及社会群众存在”不谅解就不能判缓刑”的错误认识,并利用被告人急于获得谅解的心理对赔偿数额提出过高要求。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此予以明确,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对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