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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 律师名册

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19/9/10 11:17:07     作者:韩连连

 夏云太与潍坊朱刘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5)潍民一终字第10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云太。
委托代理人董学明,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连连,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朱刘煤矿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潍坊朱刘煤矿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组。
负责人李强,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爱民,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斌,潍坊朱刘煤矿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夏云太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朱刘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称朱刘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
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临朐五井煤矿和昌乐朱刘煤矿关闭工作专题会议
纪要》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关闭朱刘煤矿并对关闭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朱刘煤矿系因该原因关闭
,属政策性关闭,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
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系因朱刘煤矿
政策性关闭引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朱
刘煤矿的起诉;二、驳回夏云太的起诉。
宣判后,夏云太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上诉人请求支付2011年4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
病假工资、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及生活费差额、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
失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中被上诉人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与企业改制没有关联性。
二、原审未区分本案系劳动合同履行争议还是改制争议,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本案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并非政府主导下因改制而引发的纠纷,原审裁定驳回起
诉与法律规定不符。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朱刘煤矿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朱刘煤矿因国家政策性原因关闭,双方之间存在的争议政策性比较
强,且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义
代理审判员石建军
代理审判员王小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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