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9/9/10 11:22:19 作者:韩连连
郑刚与徐芳乐、李保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丘市人民法院裁定书
(2015)安民三初字第1506号
原告郑刚。
委托代理人韩连连、赵连强,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芳乐。
被告李保兰。
被告纪传琦。
法定代理人李保兰。
上述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于加亮,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刚与被告李保兰、徐芳乐、纪传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刚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洪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石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