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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 律师名册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砂浆质量)纠纷案 —— 全面胜诉

发布时间:2026/5/29 15:56:55     作者:周建珍

承办律师:周建珍

律师单位: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我方当事人供应的预拌砂浆存在质量问题预拌砂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砂浆强度不足导致砌体拆除、加固产生巨额损失,要求我方当事人赔偿工程损失、鉴定费、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约 570 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面临极高经济赔偿风险。

二、律师代理思路与专业工作

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纠纷的专业特点,围绕诉讼时效、鉴定效力、因果关系、施工责任、举证义务五大核心问题,构建完整、严密、层层递进的抗辩体系,充分展现专业能力:

精准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把控程序关键点律师依据《产品质量法》《民法典》相关规定,细致梳理案件时间线,明确指出原告知晓质量问题时间与起诉时间间隔已超法定时效,直接从程序上否定原告诉权基础,为案件奠定有利态势。

专业否定单方鉴定报告,彻底击碎原告诉请核心依据律师从专业角度提出强有力质证意见:

鉴定系建设单位单方委托,取样、检测、鉴定过程未通知我方参与,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仅采用单一贯入法,未使用多种方法验证,检测结果误差大、不科学;

鉴定结论未区分砂浆本身质量、施工工艺、现场养护、后期加水等多重影响因素;

鉴定无法证明砂浆在交货时存在质量问题。法院最终未将该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深度论证多因一果,切断砂浆与损失之间的法律关联律师向法庭系统阐述:

砌体质量不合格系多重原因共同导致,包括通缝、搭砌不足、顶部未密实等大量施工问题;

砂浆仅为砌体辅材,砖块质量、施工规范度、养护条件均为关键因素;

原告无法证明损失完全、直接、唯一由砂浆质量造成;依法不应由我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紧抓施工方法定检验义务,构建关键证据防线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及《建筑法》强制性规定,明确提出:

原告作为专业施工单位,负有法定材料检验义务,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

原告未检验、未提出异议、直接用于工程,应自行承担风险;

原告无法证明砂浆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精准适用法律规则,形成完整胜诉逻辑律师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编、民事证据规则、建设工程相关规范,向法庭充分论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供应的砂浆存在质量问题;

不足以证明损失与砂浆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律师全部抗辩意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 57207 元 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实现零赔偿、全胜诉,为当事人避免高达 570 余万元 的巨额经济损失。

四、案例亮点

本案是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纠纷领域超大额索赔、全面胜诉的标杆性案例。律师凭借对工程质量认定、司法鉴定规则、施工合同风险、举证责任分配的深度专业理解,从程序、证据、因果关系、过错分担四个层面彻底瓦解原告诉求,成功保住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展现商事与建设工程诉讼律师的顶尖专业水平。

咨询电话:0536-8900161 传真:0536-89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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