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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 律师名册

关于婚姻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2/7/28 18:11:08     作者:张文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加以处理;一是婚姻当事人仅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属于以协议离婚作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则应认定协议不生效。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依据,由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是以限制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婚姻自由原则为内容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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