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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侨联主席到诚公所考察调研

发布时间:2020/7/14 9:02:50     作者:

 

 

      2020年7月13日,潍坊市侨联党组书记、主席刘兴成一行四人到诚公所进行调研,双方就依法维护侨益工作开展专题座谈会。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秋兰、山东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倩华等六名律师参加座谈会。

 

 

  山东是长江以北的重点侨乡省份,山东籍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120多万,省内归侨侨眷120多万,多分布于烟台、潍坊、威海、日照、临沂、青岛、济南等市。潍坊市侨联是党领导下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协的组成单位。潍坊市作为重点侨乡之一,潍坊市侨联担负着服务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侨益、拓展海外联谊、积极参政议政、弘扬中华文化、参与社会建设等职能。

 

 侨联组织要担负起依法护侨的神圣使命,就必须大力加强侨联组织维权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侨联组织依法维护侨益的能力。正值《民法典》颁布施行之际,潍坊市侨联积极关注法律变动,并与我所律师探讨《民法典》的修改对维护归侨、侨眷及侨胞的合法权益的影响。本次座谈会,刘兴成书记以胶东经济圈一体化为切入点,阐述了侨联“群众工作,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的四大职能,随后,双方紧紧围绕维护归侨、侨眷及侨胞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归侨、侨眷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帮助,积极服务于胶东经济圈一体化战略等事宜充分交流观点、建议,形成了针对归侨、侨眷及侨胞较为全面的法律服务方案。

 

 

 

 

 自成立以来,诚公所为侨界维权,服务侨企,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下一步,诚公所将组建专业的侨联法律服务团队,一如既往地服务广大侨商侨胞,积极进行涉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为潍坊地区的广大侨商侨企、侨界群众权益保护作出新的贡献。

 

法律链接:《民法典》里的涉外法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和民法典在调整范围、立法目标、具体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民法典不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因而,新颁布的民法典未设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仅仅是部分条文涉及到涉外民事关系,主要体现在三大层面。

 

一是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结合两个条文可知,民法典第594条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为四年,正好属于第188条中“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相比国内合同关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涉及更多当事人,各方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可能分属多个国家,当事人行为和法律关系标的物也可能位于多个国家,标的数额也可能更大,纠纷产生后各相关当事人在前期处理纠纷时也会耗费更多时间,因此,做出国际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长于国内民事诉讼的时效这样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根据这条法律适用规则,如果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争议应该适用中国的民法典来处理,那么,因这项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就应该适用民法典第594条的规定,确定为四年。

由此可见,民法典虽不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中的相关规定会对涉外民事纠纷的解决和法律适用产生影响。

 

二是机关法人作为保证合同的主体。

 

《民法典》第683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债权人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而产生的保证合同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民法典对于机关法人能否为保证人,主张根据债权人是否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来确定,使保证合同的主体因为合同关系具有涉外性而得以扩大,表明了民法典具有区别对待不含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和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的意识,又一次体现民法典对涉外民事关系一定程度的关注。

 

三是华侨和外国人的收养。

 

华侨的住所在外国,因此华侨的收养属于涉外收养。民法典在对国内收养关系作出规定的同时,也对华侨和外国人的收养作了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1099条第2款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1098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是,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条件。第1099条第2款的排除规定表明,华侨的收养可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条件的限制。

《民法典》第1109条还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收养作了规定:“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确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参与收养关系的权利和应该遵守的收养程序。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中国法院受理华侨和外国人在中国的收养案件,关于收养条件和手续、收养的效力和收养关系的解除,都有可能适用中国关于收养的规定,其中重要的规定就是上述民法典第1098条、第1099条和第1109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民法典针对涉外收养关系所作的这三条规定,很好地对接了涉外收养关系,是民法典对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一定调整效力和影响力的又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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